华东师范大学地球科学学部学科博士后/青年研究员计划实施办法[2015年6月试行]

发布时间:2015-06-01

   为适应地球科学学部(简称地学部)教学、科研发展需要,加大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力度和师资队伍建设的储备,便于选聘年轻教师,调整和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拟利用具有我国特色的博士后制度平台为地学部教学科研和师资队伍发展提供人力资源储备和前期职业能力考察。结合地学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条件

  申请人应热爱教育事业,崇尚科学精神,恪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海内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获得博士学位或从事过博士后研究,具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并已取得优秀的学术成果,且具有突出的发展潜质。

应届毕业博士年龄不超过33周岁,有博士后经历者应小于35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可视情况适当放宽)。

二、招收程序

  各实体学院/研究院根据学科发展和教学科研任务需要,按照学校批复的年度招收计划,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

  申请人向实体学院/研究院提交申报材料,各院组织召开学术委员会或教授会议,对申报者的基本条件、学术道德、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发展潜力等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投票表决,经用人单位党政联席会审核签字后,择优向学部推荐。

  学部负责审核推荐人选材料,并提交学部部务会议审议,确定招收人员名单并报学校人事部门备案。

三、在站管理

  学科博士后/青年研究员的身份是博士后,按照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办理进站手续。

  学科博士后/青年研究员聘期内以科学研究为主,同时履行作为教师的其他职责,具体包括:完成设岗单位所确定的科研工作;承担设岗单位安排的适当教学任务和社会工作;积极申请国家与地方各类基金和人才计划的资助等。

  纳入学科博士后/青年研究员的人员必须明确合作导师,需与所在院签订2-3年的学科博士后/青年研究员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管理流程、考核要求、出站和就业办法等。

  学科博士后/青年研究员除按博士后管理外,学校根据学科博士后/青年研究员工作协议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报各级科研项目,申请国内外交流、进修项目等。

  学科博士后/青年研究员聘期为2-3年,与其他教师一样实行年度考核。聘期一半为中期考核;中期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学部有权终止其学科博士后/青年研究员待遇,调整为普通博士后的常规待遇;中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学部结束聘用。

  学科博士后/青年研究员聘期结束前,学部与学校师资管理部门及设岗单位组织专家对其科学研究能力、教育教学及培训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学科博士后/青年研究员在聘期内或聘期结束时晋升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进入学校高层次青年人才计划,则可直接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序列;若聘期结束时已满足出站考核条件,但未能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用人单位可视需要转入二级人事代理方式聘用,或按有关规定出站自主择业,不予聘用。

四、工资待遇

  为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申请,学科博士后/青年研究员实行协议年薪制,税前薪酬为15万元左右,其中学校(含国家和地方的资助)提供年薪10万元,合作教授至少提供科研津贴4万元(人文学科2万元),聘用单位视情况提供适当生活津贴。

  学科博士后/青年研究员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博士后待遇和政策,包括在站期间享受学校现有事业编制教学科研人员同等的社会保险、子女入学等福利待遇;学校依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予以办理户口迁落、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等事宜。

  学科博士后/青年研究员在站期间可享受学校相关业绩奖励,具体办法按照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五、其他

  地学部从2015年起,新进从事教学科研的师资渠道:一是通过优秀人才计划直接引进;二是通过学科博士后/青年研究员计划。

  为鼓励合作教授重视学科博士后/青年研究员的培养,各院可对培养学科博士后/青年研究员作出突出贡献的合作教授进行奖励,奖励细则另定。

  合作教授支付给学科博士后/青年研究员的科研津贴可从项目间接费、项目人员费或劳务费、结题项目经费、人才引进启动经费等支付;单位支付给学科博士后/青年研究员的生活津贴可从基地运行费等中支付。请科技处、社科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给予支持。

  本实施办法试行两年后,根据试行情况进行完善。

  本实施办法经学校批准后实施,由地学部负责解释

 

注:2016年12月后,工作协议改为聘用合同

 

附件:

1、华东师范大学地学部学科博士后计划申请表.doc

2、地球科学学部学科博士后青年研究员聘用合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