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地球科学学部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章程(试行)
(2019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要求,为完善师资队伍建设机制,提升师资质量,实现建设、管理与服务的科学化、制度化,依据《华东师范大学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章程》、《华东师范大学地球科学部学术委员会章程》,组建华东师范大学地球科学部(以下简称“地学部”)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 地学部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是地学部师资管理与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决策的咨询和审议机构。
第三条 地学部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在地学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根据自身职能开展工作,向地学部学术委员会提交经审议通过事项的备案材料,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四条 地学部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由 15-17 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 人、副主任委员 1-2人。委员人选由学院推选产生,经学部部务会议讨论确定。各学院的人事负责人为委员人选,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五条 地学部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部出现空缺时,委员会须按照该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六条 地学部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大局意识,对学部师资队伍建设事业有高度责任感;
(2)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正派;
(3)学术视野广,能把握学科发展对人才队伍建设的需求;
(4)人才政策意识强,具有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经验;
(5)能履行委员职责。
第七条 地学部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和落实相关事务,草拟相关文件。秘书处设在学部办公室。
第三章职责
第八条 地学部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应促进学部对国家、地方及学校有关师资人才工作方针的贯彻和政策的落实,紧密围绕学部师资队伍建设发展目标,密切关注师资人才工作的国内外动向,研究学部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的问题,为学部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九条 地学部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学部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
(2)制定学校授权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考核等方面的评审标准与程序;
(3)审议学部优秀人才的引进与培养计划;
(4)审议学部青年教师的培养与发展计划;
(5)审议学部师资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6)督察学部师资队伍建设过程中对相关计划或制度的执行情况;
(7)为学部师资队伍建设及相关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8)讨论和审议校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和学部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地学部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公正、公平地发表意见,并遵守保密原则。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地学部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每年不定期举行全体委员会议,商讨学部师资队伍建设和发展的有关规划及制度。地学部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书面请假,经学部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在学部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秘书处备案。一年2次未经批准或两年4次不出席者视为自动退出学部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
第十二条 地学部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工作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原则上应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委员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议决事项,可采取投票方式表决,不少于三分之二与会委员同意方为通过。通讯会议讨论与投票采取同样的规则。
第十三条 地学部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工作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涉及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事项时,该委员须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根据议题内容,可由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五条对地学部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向校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在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复议。对复议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经地学部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同样程序。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地学部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