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地球科学学部
科学研究委员章程(试行)
(2019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科建设,规范科研管理,提高科研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依据《华东师范大学地球科学学部学术委员会章程》,设立华东师范大学地球科学学部(以下简称“地学部”)科学研究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地学部科学研究委员会是地学部学术委员会设置的专门委员会,是学部科学研究相关事务决策的咨询、审议和协调机构。
第三条 地学部科学研究委员会在学部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自身职能开展工作,向学部学术委员会提交审议通过事项的备案材料,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提交经其审议通过事项的备案材料。
第四条 地学部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由15-1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人选由各学院推荐,经地学部部务会议讨论,提交地学部学术委员会审定。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地学部学术委员会提名,经地学部科学研究委员会选举产生。地学部科学研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负责。地学部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部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相关事务。
第五条 地学部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委员更替外,委员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部出现空缺时,委员会须按照该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六条 地学部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术水平高,学术影响大;
(2)责任心强,学风端正,办事公道;
(3)学术视野宽,学术洞察力强;
(4)学科建设和管理经验丰富;
(5)能履行委员职责。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地学部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应促进学部对国家、地方以及学校有关科学研究工作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紧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密切关注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的国际国内动向,研究地学部科学研究工作的发展战略,为学部科学研究发展与管理提供决策咨询。
第八条 地学部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讨论和审议学部科学研究发展中长期规划;
(2)讨论和审议学部科学研究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3)组织策划、讨论审议学部科学研究的重大计划和改革方案;
(4)审议学部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科研基地、实验室、工程中心、智库等的建设规划;
(5)讨论和审议学部及学部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地学部科学研究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公正、公平运用学术权力,发表评审意见,遵守会议保密原则。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地学部科学研究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委员会议,主要讨论学部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审议重大科研事项和活动。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委员会议。
第十一条 地学部科学研究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采取投票方式表决,与会者不少于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二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三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四条 对地学部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向地学部学术委员会提出复议请求,复议请求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后,相关事项提交地学部学术委员会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地学部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同样程序。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地学部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