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地球科学学部教学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12-09

华东师范大学地球科学学部

教学委员会章程

2019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地球科学学部人才培养质量,推动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和其他类型高等教育的高水平发展,依据《华东师范大学地球科学学部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华东师范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华东师范大学地球科学学部(以下简称地学部)教学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地学部教学委员会是地学部学术委员会设置的专门委员会,在地学部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自身职能展开工作,在地学部内履行相关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是学部咨询和审议人才培养和教学重大事项的学术机构。教学委员会发挥教师在大学教育中的主导作用,促进教师、学生和行政部门之间的沟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地学部教学委员会由15-1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人选由各院推荐,经地学部部务会议讨论,提交地学部学术委员会审定。各院教学负责人为委员人选,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人选由地学部部务会议推荐,经教学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其成员不限于教学委员会委员。教学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委员退休或调离学部出现空缺时,委员会须按照该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五条 地学部教学委员会教师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术水平高;

2)师德修养好;

3)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4)熟悉人才培养规律,热爱教书育人事业;

5)教学水平高,管理经验丰富。

第六条 地学部各院设教学分委员会,院教学分委员会接受地学部教学委员会的指导。

第七条 地学部教学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部办公室,提供地学部教学委员会日常运行所需要的工作服务。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地学部教学委员会根据地学部学术委员会章程中的规定,对学部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规划负有咨询、修订和审议的职责:

1)对地学部的人才培养理念和目标、教学政策、教学规划、教学质量监控等重大议题提供咨询;

2)对地学部各专业的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和课程结构、专业调整以及其他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3)审议地学部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

4) 审议地学部对教学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各类政策和工作条例;

5) 讨论和审议地学部学术委员会及校教学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地学部教学委员会对学部教学日常工作的方案、政策负有指导和审议的职责,并对所指导、审议的各项工作负有监督职责:

1)指导、审议本科生、研究生和其他类型高等教育招生及人才培养改革相关方案;

2)指导、审议学部通识教育的整体规划及其具体实施;

3)指导、审议学部本科生、研究生和其他类型高等教育专业设置、调整和建设规划;

4)协助各院开展人才培养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5)协助完成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改革的相关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对教育、教学和教学改革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改进意见或实施方案;

6)承担地学部的其他有关教育与教学事宜

第十条 地学部教学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公正、公平履行职责,遵守会议保密原则。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地学部教学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通报工作计划、布置工作任务、总结工作情况。委员会需要做出决议时,可采取投票方式表决,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且经不少于参加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决议方为有效。通讯会议讨论与投票采取同样的规则。

第十二条 地学部教学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地学部教学委员会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应书面请假。

第十三条 地学部教学委员会委员应主动了解教育改革和发展情况,积极参与各项人才培养与教育教学改革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

第十四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五条 对地学部教学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向校教学委员会提出复议请求;在复议请求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后,相关事项可提交地学部学术委员会或校教学委员会进行复议。经复议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需经地学部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相同程序。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地学部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