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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地球科学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修订)

发布日期: 2019-02-20   作者:   浏览次数 302

华东师范大学地球科学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华东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修订)》,设立华东师范大学地球科学学部(以下简称地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地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和授权下履行相关职能。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地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1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人选由各学院推选,经地学部部务会议讨论确定。委员名额分配须兼顾学科和院系的平衡。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地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地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负责。地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部办公室。

第五条地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学术造诣较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原则性强;

(二)熟悉所在学科的教育状况,热心于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丰富的研究生指导经验;

(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任期内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第三章任期年限与人员增补

第六条地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委员退休、调离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委员职责时,委员会须按照该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或调整。

第七条委员因退休、调离学部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空缺名额按照委员产生办法增补。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地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遵照国家学位授予标准,根据学科特点,指导分委员会制定学位授予具体要求,评估其研究生培养质量;

(二)审议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申请,作出学位授予的决议,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审议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的增列或调整,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遴选地学部优秀学位论文;

(五)审议地学部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审批研究生导师资格,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六)根据地学部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意见,形成决议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七)审议分委员会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它事项;

(八)检查、监督和评估地学部各学科的学位授予质量与规范;

(九)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工作规程

第九条地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如有特殊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十条地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出席委员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含)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地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时,根据情况由主持人选择举手、记名投票、不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时,同意票数要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通讯会议讨论与投票采取同样的规则。第十二条地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不能委托投票。不能出席者应向主席请假并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备案,一年2次未经批准不出席者或两年4次及以上不出席者视为自动退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三条 根据议题内容,委员会主任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四条地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五条对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意见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相同程序。

    第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地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