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地球科学学部
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章程(试行)
(2015年3月公布实施,2019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科学精神,倡导良好的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促进和保障学部学术活动的健康发展,依据《华东师范大学地球科学学部学术委员会章程》,设立华东师范大学地球科学学部(以下简称地学部)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地学部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是地学部学术委员会设置的专门委员会,是地学部学术伦理、知识产权等相关事务决策的咨询和审议机构。
第三条 地学部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在学部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自身职能开展工作,向学部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提交经其审议通过事项的备案材料。
第四条 地学部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由5-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 1 人。委员人选由各学院推荐,经地学部部务会议讨论,提交地学部学术委员会审定。同时可邀请学校法律专业的教师参加,应考虑加入学生委员。主任委员候选人由地学部学术委员会推荐,地学部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五条 地学部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委员退休或离开学部出现空缺时,委员会须按照该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六条 地学部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术声誉良好,学风严谨;
(2)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3)学术判断力强;
(4)熟悉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
(5)能履行委员职责。
第七条 地学部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委托学部办公室负责落实相关事务。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地学部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学术伦理与法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学部的相关规定,为学部在学术伦理与法律事务上的决策提供咨询和审议。
第九条 地学部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审议学部学术伦理事务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2)制定和审议学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议事程序;
(3)审议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申诉,并给出处理意见建议;
(4)审议有关知识产权、科学伦理的争端、争议,并给出处理意见建议;
(5)进行科学研究的伦理审查;
(6)审议学部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地学部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公正、公平地发表评议意见,遵守会议保密原则。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地学部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主要讨论学部学术伦理与法律工作的方针政策,审议相关事项。地学部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议组织工作,秘书处须提前两周告知全体委员会议议程并发送相关会议材料。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提议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地学部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经过地学部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在地学部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秘书处本案。一年1次未经批准不出席者或两年2次及以上不出席者视为自动退出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
第十二条 地学部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学生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地学部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不含回避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委员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议决事项,可采用举手、记名投票、隐名投票等方式表决,与会者不少于三分之二(不含回避委员)同意方为通过。若票数介于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之间,则将未通过的有关议决事项提交地学部部务会作为决策参考。通讯会议讨论与投票采取同样的规则。
第十四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五条 对地学部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复议请求。地学部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意见进行处理。在复议请求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以后,相关事项提交地学部学术委员会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地学部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同样程序。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地学部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